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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于競業禁止條款 , 即勞動者為避免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 依法決定或者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者擔任職務,也不得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 , 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
【員工離職后還需要遵守保密協議嗎】以上解釋了員工離職后仍需遵守保密協議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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