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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以領(lǐng)取公積金的情形有哪些】(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yīng)當(dāng)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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