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即有案底是不會自動消除的,其是永遠保存的 。如果當事人曾經犯罪并且被司法機關依法處以刑事處罰,在入伍、就業時應當如實告知有關單位自身曾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不能夠隱瞞、謊報 。雖然案底不能消除,但是法律提出了例外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犯罪人或者被告在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并且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可以免除前科報告的義務 。該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 。綜上所述,以刑法的懲戒性來看,只要犯罪被判刑都是有案底的 , 這個案底將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不存在自動消除的說法 。案底不消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對犯罪分子進行威懾以及對社會潛在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 。
【有案底多久自動消除】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 , 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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