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國家網信部門審議通過《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 , 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 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 ,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數據 , 包括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過程中的涉及個人信息數據和重要數據 。
汽車數據處理 , 包括汽車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
汽車數據處理者 , 是指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 , 包括汽車制造商、零部件和軟件供應商、經銷商、維修機構以及出行服務企業等 。
個人信息 ,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有關的各種信息 , 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
敏感個人信息 , 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 可能導致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個人信息 , 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征等信息 。
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 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 , 包括:
(一)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單位以及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地理信息、人員流量、車輛流量等數據;
(二)車輛流量、物流等反映經濟運行情況的數據;
(三)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
(四)包含人臉信息、車牌信息等的車外視頻、圖像數據;
(五)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的個人信息;
(六)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 。
第四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汽車數據應當合法、正當、具體、明確 , 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直接相關 。
第五條 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 , 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 , 加強汽車數據保護 , 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義務 。
第六條 國家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 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
(一)車內處理原則 , 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
(二)默認不收集原則 , 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 , 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
(三)精度范圍適用原則 , 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確定攝像頭、雷達等的覆蓋范圍、分辨率;
(四)脫敏處理原則 , 盡可能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處理 。
第七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程序等顯著方式 , 告知個人以下事項:
(一)處理個人信息的種類 , 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駕駛習慣、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征等;
(二)收集各類個人信息的具體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徑;
(三)處理各類個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
(四)個人信息保存地點、保存期限 , 或者確定保存地點、保存期限的規則;
(五)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以及刪除車內、請求刪除已經提供給車外的個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