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國家網信部門審議通過《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二 )


(六)用戶權益事務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
第八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因保證行車安全需要 , 無法征得個人同意采集到車外個人信息且向車外提供的 , 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 , 包括刪除含有能夠識別自然人的畫面 , 或者對畫面中的人臉信息等進行局部輪廓化處理等 。
第九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 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
【數據|國家網信部門審議通過《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一)具有直接服務于個人的目的 , 包括增強行車安全、智能駕駛、導航等;
(二)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以及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程序等顯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對個人的影響;
(三)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 個人可以自主設定同意期限;
(四)在保證行車安全的前提下 , 以適當方式提示收集狀態 , 為個人終止收集提供便利;
(五)個人要求刪除的 , 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刪除 。
汽車數據處理者具有增強行車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 方可收集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識別特征信息 。
第十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 , 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 , 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范圍、保存地點與期限、使用方式 ,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情況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 , 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
第十一條 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 , 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 , 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 未列入重要數據的涉及個人信息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 , 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
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不同規定的 , 適用該國際條約、協定 , 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
第十二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 , 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時明確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種類、規模等 。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抽查等方式核驗前款規定事項 , 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 并以可讀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
第十三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 , 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以下年度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情況:
(一)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負責人、用戶權益事務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處理汽車數據的種類、規模、目的和必要性;
(三)汽車數據的安全防護和管理措施 , 包括保存地點、期限等;
(四)向境內第三方提供汽車數據情況;
(五)汽車數據安全事件和處置情況;
(六)汽車數據相關的用戶投訴和處理情況;
(七)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明確的其他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情況 。
第十四條 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的基礎上 , 補充報告以下情況:
(一)接收者的基本情況;
(二)出境汽車數據的種類、規模、目的和必要性;
(三)汽車數據在境外的保存地點、期限、范圍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