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國家網信部門審議通過《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三 )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車數據的用戶投訴和處理情況;
(五)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明確的向境外提供汽車數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
第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 , 根據處理數據情況對汽車數據處理者進行數據安全評估 , 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
參與安全評估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披露評估中獲悉的汽車數據處理者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 , 不得將評估中獲悉的信息用于評估以外目的 。
第十六條 國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平臺建設 ,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入網運行和安全保障服務等 , 協同汽車數據處理者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和汽車數據安全防護 。
第十七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 , 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渠道 , 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 , 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舉報 。
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 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八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違反本規定的 , 由省級以上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