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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guī)定,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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