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轉租,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條這樣規定:“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备鶕藯l款,個人是不能將公有房屋出租的 。公家將公房分給個人,實際上是將公房租給個人,每月個人需向公家交房租,個人與公家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租賃關系 。
2、但是建設部又頒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據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钡谒臈l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可以轉租嗎】分析上述兩個規定 , 后一個規定對出租公房問題也有了適當的放松,但規定的原則是如果承租人(個人)將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條件是需經公家(原出租人)同意 。實際上,該法規把公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留給了有產權的單位 。如果該單位作為原出租人同意其單位職工轉租房子 , 那么轉租就為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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