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退偵兩次具體是什么情況】案子退偵兩次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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