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財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 。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 。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 , 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
【善意取得的含義是什么】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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