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 ,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 ,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
【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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