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50年和70年區別】根據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 , 而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 。由于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土地的使用期會隨著房屋的使用期延續下去 。
無論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于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產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 , 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提前一年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的 , 也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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