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 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 , 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生活不奶d岳淼?nbsp;, 可以取保候審 。
【什么情況下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具有此種情形 , 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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