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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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 , 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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