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能中斷,如果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個人也是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時效能否中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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