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
監護人可以變更,但不是任意變更,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是監護權變更的前提條件 。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 ,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 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監護權變更的條件】 ?。ㄒ唬┦凳┭現廝鷙Ρ患嗷と松硇慕】敵形模?
?。ǘ┑∮諑男屑嗷ぶ霸? ,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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