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什么樣的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钡诙藯l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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