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不同 。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 , 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大小】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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