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疫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因瞞報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瞞報疫情可能受到哪些處罰】過失犯前款罪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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