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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業破產之后,只要公司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東沒有抽逃資金和資產等現象,就算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
企業破產之后,就是將破產財產變價 , 如果變價較好的話,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大于破產費用 , 那么這些財產就足夠承擔債務了 。
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小于破產費用,那么財產就需要先償還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以及法律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如果不夠償還這些,就按比例分配 。如果償還完以上的債務 , 還有剩余的財產 , 就是交納破產人所欠的稅額 。接著就是償還普通的債務 。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公司破產債務如何處理】(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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