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當公安機關下達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后 , 當事人就能取回其被扣的車輛 。
【人傷事故車輛如何拿回】【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 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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