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解除的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分別作出處理 。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 , 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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