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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起訴的主體是可以的,變更監護權無法協商一致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變更監護人起訴的主體是否可行】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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