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 。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 。
【法律依據】
【為什么公轉自案件不能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 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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