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公訴案件,是否撤銷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 。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逃逸報案后能否撤案】(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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