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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販賣毒品,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一、一次購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賣出情形的認定:認為成立連續犯 。
二、多次販賣毒品,且毒品種類相同:
毒品的種類相同的話 , 在規范的認識角度,多次販賣毒品的行為都可以理解為對于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其人格態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對于人民健康受到危險的一種放任,能夠作為一個犯罪進行評價 , 即成立連續犯 。
三、多次販賣毒品,但毒品種類不同:犯罪的同類性既可以作寬泛的理解,如罪質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嚴格限縮的理解 , 如認為連續犯所觸犯之數罪名,其構成犯罪之各要素 , 彼此皆須完全相同,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構成要件相同而已 。
四、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販賣、又有持有、還有走私等行為 。
五、行為人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罪的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 。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 , 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
【販賣毒品罪的連續關系】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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