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裁員】 ?。ㄒ唬┮勒掌笠燈撇ü娑ń兄卣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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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笠底?、重大茧H醺鐨祿蛘呔絞降髡?,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ㄋ模┢淥蚶投賢┝⑹彼讕蕕目凸劬們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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