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處理】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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