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 , 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 ,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被拉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后果】(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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