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
婚前贈與應屬于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要回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婚前贈與離婚時可以要回嗎】(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婚前贈與的為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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