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 , 在處分該房產時,應征得夫妻雙方的同意 。因此,夫妻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若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可以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
【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簽字能賣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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