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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 。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 。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
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 。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 。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 , 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 , 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 。雙方協議離婚不成 , 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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