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賠償標準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和學理界存在一定爭議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
【定金賠償標準】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 , 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