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 , 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 , 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 , 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 。
【勞動法中關于急辭都有哪些規定】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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