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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企業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ㄒ唬┏俗煌üぞ呤保?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ǘ┰諦羌兌隕媳齬蕁⒕頻輟⒁棺芑?、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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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俗鳪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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