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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 。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
【夫妻約定財產指哪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 , 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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