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離婚如何操作


服刑期間離婚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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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離婚如下操作: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 法院將起訴狀送達給服刑一方,并讓他簽字同意 。如服刑一方不同意簽字,法院同樣可以安排開庭的時間 , 在服刑一方服刑場所開庭審理 。最后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 做出判決 。雖然一方屬于正在服刑的犯人,人身自由受到剝脫 , 但是我國法律對離婚的判決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公平合理的 。
【法律依據】
【服刑期間離婚如何操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