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放學路上遭受損害誰擔責-

【學生在放學路上遭受損害誰擔責-】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 , 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 , 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
學校在學生放學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學生安全有序放學 , 造成擁擠致學生損傷的,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 , 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