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財產的中止執行,等其有財產的時候再執行 。并不是就不執行了 。
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 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
【沒有財產就不能強制執行了嗎】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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