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限為,法院受理后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但是由于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會出現執行中止的情形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
【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 , 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 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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