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了一袋一級黑木耳,后經權威部門檢驗,該木耳被認定為不合格商品 。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超市有欺詐行為,一審判決其退還原告貨款14.9元并給付賠償金500元 。
2014年9月19日,市民孫某從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場以14.9元的價格,購買了“百味林”牌80克袋裝黑木耳一袋,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T6192,質量等級為一級 。后孫某在食用過程中發現部分木耳片很小,產品的質量與所標識的產品標準不符,于是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部門隨后對上述批次的黑木耳進行了抽樣,經檢驗得出結論:形態大小不符合GB/T6192—2008標準中一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據此,孫某提出,該超市河北商場銷售不合格商品,其行為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該商場及其所屬的某超市有限公司退還貨款14.9元,并賠償其500元 。
訴訟中,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及其下屬河北商場均辯稱,涉訴黑木耳是該超市從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采購的,超市進貨時已經要求該實業公司提交了相應的經營及銷售質量方面的基礎認證和檢測報告,已盡到了必要的審核義務,不存在違法情形,故不同意退還貨款及賠償 。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被告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場出售與標識的產品標準不相符的商品,已構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由于被告河北商場系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的下屬非法人單位,且經濟不獨立核算,所以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消費者狀告超市:銷售一級黑木耳 實際等級不符】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 好消息!武夷路新開一家高人氣鮮食店——“清美鮮家”|好消息!長寧新開的這家超市,蔬菜、水果、日用品樣樣有
- 超市纏菜膠帶多是工業級 對人體存潛在傷害
- 飲食禁忌 超市里最臟的九種常見食物
- 隨著春節臨近清徐縣大街小巷的年味越來越濃大家忙著置辦年貨超市、商場、批發市場人頭攢動、年...|太原清徐縣:年味漸濃,市民采購年貨忙
- 桑葚|失眠成癮不用怕,這3樣東西,去超市稱2斤,??耸撸剿较?
- 巧躲超市細菌 把健康帶回家
- 急性胃腸炎|4人在盒馬吃海鮮3人住院急救!消費者:請求曝光
- 消費者|一杯奶茶=3杯咖啡?喝奶茶前先認清成分
- 挑選超市蔬菜小妙招 冷柜賣菜更放心
- 檢測|鄭州公布23名感染者活動軌跡,多人在商鋪或超市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