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區一超市售不合格食品 被判付貨款10倍賠償金

【碑林區一超市售不合格食品 被判付貨款10倍賠償金】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訊 (采訪人員 高雅)舌尖上的安全是老百姓最關注的話題之一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前,碑林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消費者購買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起訴商家賠償的民事案件 。原告沈先生2012年在碑林區某超市購買了10盒單價298元的“野豬肉”禮盒,食用后感覺產品有異味,經查詢得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沈先生將超市訴至碑林區法院,要求判決該超市退回其購貨款2980元,并支付賠償款29800元 。被告超市則認為,其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且該商品未給原告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其也未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實行嚴格的食品安全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食品的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涉訴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也未提交涉案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及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應依法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且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時無須以造成損害后果為前提 。此外,被告作為一家大型、專業的連鎖超市,應依照法律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然被告并未嚴格履行銷售者的上述法定義務,應視為其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因此,判決被告某超市向原告沈某退還貨款2980元,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29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