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判定積極參加者的標準應包括主客觀的統一 。積極是一種帶有主觀評價的詞語,強調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的主動、熱心的態度 。但在聚眾斗毆罪中,積極二字不僅包涵內心的對聚眾斗毆的積極主動又包含外部的積極作為和配合 。
法律依據:
【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積極參加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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