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報訊 (采訪人員楊舒涵報道)買來的保健品居然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志,63歲的薛虎(化名)一怒之下將藥店訴至法院,請求退貨并支付十倍賠償 。2015年3月9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薛虎的訴訟請求 。
2013年11月10日,薛虎在新疆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新民路店買了“晟仁十全大補酒”和“晟仁蟲草養生酒”各5盒,共計1880元 。“晟仁十全大補酒”外包裝標明:主要原料中含有黨參、當歸、黃芪等;“晟仁蟲草養生酒”外包裝標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蟲夏草、靈芝等 。
薛虎閱讀說明書發現,產品衛生許可證號均為贛衛食證字號,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志,屬于普通食品 。
2014年9月,薛虎將藥店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贛衛食證字(2009)第360982-100236號”是普通食品衛生許可證號 。衛生部門發放的普通食品衛生許可證是對企業的許可,不是對產品的許可 。“贛食GMP(2009)015號”是江西省衛生廳核發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車間達標證書,不是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黨參、當歸、黃芪、冬蟲夏草及靈芝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
2014年11月16日,水磨溝區法院一審判決:藥店除返還薛虎購物款1880元外,還要支付薛虎賠償金18800元 。一審判決后,藥店不服,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普通食品當保健品賣 烏魯木齊一藥店被判十倍賠償】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馬瑛介紹,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已明令禁止黨參、當歸、黃芪、冬蟲夏草及靈芝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藥店應當知道上述規定,其作為藥品、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專業經營者,在主觀上明知所銷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然進行銷售,未盡相關法定審查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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