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腎病|重大疾病之終末期腎病理賠】2018年4月,B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約定如罹患重大疾病,將按照基本保險金額進行賠付。2021年5月9日,B先生因患慢性腎功能衰竭住院治療,最終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共花費3萬余元,并且要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出院后,B先生于2021年6月15日向保險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受理后,告知B先生須在確診后持續接受規律性血液透析90天以上,才符合終末期腎病的賠償標準,暫時還不能理賠,要求B先生待透析滿90天后持相關證明材料再到公司申請理賠。B先生認為醫院已經做出了明確診斷,自己現在身患重病,急需用錢,保險公司要求等90天,是在推卸責任,并先后多次向上級公司投訴,要求立即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的理賠結論是否正確呢?B先生的要求合理嗎?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B先生對于合同條款當中的 “終末期腎病”的定義存在明顯的誤解。終末期腎病,又叫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腎臟疾病,目前醫學科技尚無法治愈。B先生的保險合同對于賠償標準做了明確的約定“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癥期,經診斷后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也就是說,確認是否符合重疾賠償條件,有兩個標準,一是確診罹患了終末期腎病,二是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兩者缺一不可。雖然B先生確診了患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但因為血液透析治療尚不滿90天,故暫時不能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小貼士】
不同的疾病,判定是否達到重大疾病的標準不同。大多數消費者不具備專業的醫學背景和醫學知識,在閱讀和理解相關疾病標準時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那么,是不是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就只能任憑保險公司來“隨意”處理了呢?顯然不是。保險合同是確保保險雙方各項權利義務的根本,由于重大疾病保險的特殊性,為了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被保險人對于條款內容和承保范圍產生誤解,保險合同中都會對承保疾病的范圍、定義和評定標準做出明確約定,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會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風險提示】
保險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特殊的商品,這個屬性就決定了保險領域中遇到的問題,必須從保險的專業角度去看待和解決。保險合同當中對于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如何處理,采用什么樣的標準,執行什么樣的規范,都已經進行了詳細列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前,一定要認真閱讀了解相關內容,確保自己的保險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燕都融媒體采訪人員 李紅波 通訊員 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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