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征是: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 。具有國家權威性 。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 。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 , 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 , 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 , 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不屬于教育行政執法 。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 。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 。任何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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