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六級傷殘的,為60% 。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的 , 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 , 為25個月 。
【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什么樣的】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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