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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的回避程序是: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和鑒定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
(一)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是鑒定人的近親屬;
(二)與評估人員和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評估人和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評估公正結論的 。
【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和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在七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鑒定人 。
以上解釋了勞動能力鑒定的原則 。這篇文章已經分享到這里了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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