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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贖刑制度始于什么朝代】指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財折抵原定刑罰 。現存《尚書·呂刑》所載"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對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為贖刑 。贖刑從此開始制度化。其具體規定是:"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 。劓辟疑赦 , 其罰惟倍,閱實其罪 。剕辟疑赦 , 其罰倍差,閱實其罪 。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 。"鍰是當時銅的貨幣單位,一鍰為六兩 。按照上述規定,凡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別繳納一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 , 一千鍰銅以贖免應處肉刑與死刑 ??梢姡髦苴H刑制度已相當系統 。這是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發達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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