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 , 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
離婚時如果符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可以請求退還彩禮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夫妻離婚彩禮怎么判】(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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